一早收到朋友转发的关于招行信用卡积分200万分换帕萨特的笑话的邮件:
“ 200万积分需要消费4000万元(20元积1分)
如果每天划卡1次,每次100元,一年可以消费36500元,消费到4000万,需要1096年,(从宋朝到现在的时间)
如果每天划款1次,每次10000元,一年可以消费3,650,000元,消费到4000万,需要11年,(这个短些,就是不知道那是帕萨特还生产吗?)
如果每天划款1次,每次100,000元,(不知道招行让不让划)一年可以消费36,500,000元,消费到4000万,只需要1年,(这回有戏,至少今生能开上车了,嘿嘿!!!但每天消费10万元的,不会再开帕萨特上下班了吧,怎么也得开个直升飞机)
……”
显然这是个虚假促销广告,给消费者带不来任何实惠和好处,虽然稍微动点脑子,就可以轻易作出这个判断,但消费者并总是那么理性,于是商家便乘机而入,他们也许怀着这样的侥幸心理:理性的消费者不会受促销广告的影响,自然懒得和我计较;而感性的消费者即使发现上当,也不会控告我欺诈,毕竟我没给他们带来任何损失。多么精明的商家啊,市场经济大浪淘沙,招商银行“百炼成金”了。
有一家美国公司的顾客观非常精辟地描述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:
“顾客永远是公司的座上客,不管是在销售中还是在售后服务中,都是座上客,顾客并不依赖于公司。顾客不是我们工作中的障碍,而是我们工作的目标,我们并不因为服务于他们而对他们有恩,确因为他给予我们为其服务的机会,而有恩于我们。客户不是人们要与之争辩和斗智的人。从未有人曾在与客户的争辩中获胜,顾客是把他们的欲望带给我们的人,因此我们的工作就是满足这些欲望,从而使他们和我们都获得益处。”
然而,我们很不幸地发现,在日常生活中,顾客们一次又一次地成为企业争辩和斗智的对象:一个朋友,每次发给我手机短信都是重复的两条,向他提醒时他说很多人都向他反映过这个问题,打印话费清单,确实发现被重复计费了,可考虑时间成本,一直没有去处理,因为电话投诉中他被要求携带手机及相关资料前往指定地点。直到后来,在给我发了一条被重复了7遍的两个字短信后,他开始了艰难的投诉历程,当场发送短信,确认;打印清单,确认;手机检测(必须到手机指定维修商那里),确认手机正常;换手机测试,确认,在把我这个朋友折腾得气喘吁吁,大汉淋漓后,得到这样一个答复:一条短信发送出去要经过手机、SIM卡、基站、服务器、交换机等大量传输设备和交换设备,我们无法确认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,你反应的问题的确存在,但我们只能退还您被重复计费部分。这哥儿们和我说这些的时候一脸无奈:你说咋整?难道我还起诉他们?直到今天,他每次发给我的短信仍旧是重复的两条。可笑的是,在我惊讶地告诉他那条“下来”的儿二字短信被重复了七遍时,他拿着自己的手机愉快地指给我看,我回复的一字短信“好”竟然被整整重复了九次!!!我们的运营商都是“北京移动”,我非常希望北京移动起诉我在诽谤,正好解决我们投诉无门的问题了。刚在深圳热线上看了一篇“贪一块钱也不行!——解读香港廉政公署”,我要说:北京移动,贪一毛钱也不行!
类似的事情太多了,前段时间家里开通了“方正宽带”,服务还是很不错的,虽然当初那个笔记本在公司能上网,在家里却怎么也上不去,方正宽带的技术人员还是非常耐心,来了三次,我也知道这个笔记本在公司也存在若干网口上不了的问题,方正宽带的技术人员最后诊断我的笔记本网卡功率不够,让我去买个外置网卡,跑到百脑汇,找了半天终于找到外置网卡,可人家说从来没听说过网卡还有功率不够的问题。无奈,换了笔记本,终于可以上网了。取得了上网帐号密码,每次启动机器,自动登录,这很好,可是,方正宽带在启动登录程序后,附带替我启动了浏览器,直接进入方正宽带的门户网站,并没有改动我的浏览器默认主页,我根本无法消除这个设置,所以,每次,不管你愿意不愿意,必须等待这个页面启动完毕,再关掉,进入我自己设置的主页。可我每月120元买的是上网包月,没买这个网站啊?方正给我嵌入这个程序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啊,他们就不怕我告他们侵权吗?我想方正宽带一定不怕,他们会说,我又没给你嵌入病毒,你不就是麻烦点关掉一个页面吗?有那么严重吗?顾客又一次成了企业争辩和斗智的对象了。
电视上看到一位家里安装了美的中央空调的用户,主机被装在说明书上明确禁止的厨房天花板上,而且回风管没有安装,每天厨房炖鱼,所有房间都飘者鱼香,炒鸡,满屋鸡香,投诉结果,三个选择:1、密封厨房天花板;2、客厅大门留缝,最为回风;3、增加回风管,自费。呜呼,这个倒霉的用户啊。
我们再来看看烟草广告,我们日常生活中,电视、报纸、杂志、地铁、擎天柱广告牌、候机室无一不充斥着烟草广告,红塔、红河、白沙、大红鹰这些典型的烟草品牌不断地侵入我们的视线、耳畔,虽然他们变相成了什么工贸公司、集团公司、储运公司。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条明确指出:所称烟草广告,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(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)发布的,含有烟草企业名称、标识,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等内容的广告。而第三条名伶禁止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发布烟草广告。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。第四条命令禁止利用广播、电视、电影节目以及报纸、期刊的文章,变相发布烟草广告。不知是否因为对中文理解容易产生歧义,难道中国的法律以后都得用使用法文才能解决理解上的偏差??
作为消费者和顾客,我不敢奢求成为企业的座上客,也不奢求企业因服务于我而感恩于我,我只盼望有一天,这些企业不再把我当成争辩的斗智对象。我悲观地相信,随着顾客“智力”水平的提高,“思辩”能力的增强,那一天迟早会到来。
